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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修改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02-04-29 15:04:54  责任编辑: 曾毅  来源: 本站 浏览人次:

   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于1979年7月11日经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会议原则通过,后经第二次、第三次会员代表会议和第四届理事会的通讯修改,修改后的现行章程共五章十二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已逐步走上法制化,要求社会团体转变观念,加大改革力度,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逐步走上自主活动、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因此,本届理事会有必要对学会章程进行修改。
   学会秘书处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对现行的学会章程作了修改,并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了常务理事、各县市环保局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一些同志对章程的修改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我们参考这些意见对章程的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但有些意见因为与示范文本中要求的不一致,我们以参照示范文本的要求为主,所以有些同志提出的修改没有表现在章程的审定稿中。
   现就章程主要的修改部分作如下的说明:
   一、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理》的规范学会章程的要求,新章程基本上是按照省民政厅提供的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对原章程修改而成。
二、新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修改为五年,比原来规定延长了两年,这样学会领导组织相对稳定,理事会更好地在任期内安排事务。
三、新章程对原章程的学会组成和个人会员部分作了扩充,增加了吸收在环境科技普及、推广、教育、宣传以及热爱环保事业、积极参与并支持学会工作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各方面人士,这样方便学会与各方面的联系,把全社会支持环保事业的力量吸引到学会来,从而拓宽学会队伍的组成,发展和壮大学会队伍。并且说明是广东省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个非政府组织,进一步明确了学会是社会团体的性质。
四、将原章程规定入会的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批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照会员条件审查,报理事长批准。
四、参照省民政厅的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增加了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条件和理事长、秘书长行使职权的内容;增加了学会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和章程的修改程序、学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这三章,使学会的管理规定更加完善,学会工作更加有章可循。

以上章程修改说明,请会员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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